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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新规定: 擅自改变人防工程利用最高可处罚5万元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20-12-30 15:19:14   来源: 安徽网  点击量: 838

摘要:记者了解到,《办法》规定擅自改变人防工程利用或者不维护管理人防设备可最高处罚5万元。

12月30日,记者从安徽省人民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记者了解到,《办法》规定擅自改变人防工程利用或者不维护管理人防设备可最高处罚5万元。

“根据现代战争空袭特点,《办法》中规定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做为人民防空的重点,两者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划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徽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工委副主任曹林生介绍称,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石油化工、交通运输、水利工程、信息通信、科研制造等直接影响国计民生和战争潜力,是敌方空袭打击重点目标。搞好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防护建设,就是为保存战争潜力,夺取战争胜利奠定可靠基础。

此次修订实施的《办法》还固化了经验做法。安徽省人防办副主任刘兰告诉记者,多年以来,安徽省各地普遍在组织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同时进行了标识标引,便于城市居民识别人防工程位置和战时快速疏散掩蔽。在此次立法中,将这一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同时,将每年9月18日为安徽省统一的防空警报试鸣日的做法也予以了固化。

记者注意到,《办法》对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赋予了人民防空职责,并明确了纳入财政预算的人民防空具体科目。《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安全、防火等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其战时使用效能,不得擅自改变利用用途”,在原条文基础上增加了“不得擅自改变利用用途”,强化人防工程平时利用用途管理。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一直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个问题。刘兰介绍称,现行法律法规虽然规定建设单位应履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但是缺乏禁止性规定及罚则,存在执法盲区。此次立法中,就此问题专门设立了禁止性规定及对应罚则,弥补了法律空白,规定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明确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使用由人防部门监督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平时用途。

责编:杨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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