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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发布住房租赁风险提示 警惕企业“高进低出”_楼市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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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发布住房租赁风险提示 警惕企业“高进低出”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20-09-16 15:23:45   来源: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点击量: 630

摘要:9月15日,青岛市住建局发布《住房租赁风险提示》。

9月15日,青岛市住建局发布《住房租赁风险提示》。

青岛市住建局提醒,出租人和承租人在选择住房租赁企业时,要选择规范且市场信誉度高的住房租赁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时查看其营业执照、相关资质及投诉纠纷情况,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列入异常经营、未报送开业信息、信用不良、存在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要谨慎选择,避免遭遇“不良机构”。

以下为全文:

近期,全国各地陆续出现住房租赁企业失联“跑路”问题,造成出租人和承租人利益受损。我市也有个别房屋租赁企业出现类似问题。为防范住房租赁风险,现向有住房租赁需求的广大市民进行风险提示:

一、谨慎选择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人和承租人在选择住房租赁企业时,要选择规范且市场信誉度高的住房租赁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时查看其营业执照、相关资质及投诉纠纷情况,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列入异常经营、未报送开业信息、信用不良、存在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要谨慎选择,避免遭遇“不良机构”。

二、查验房源信息和房源状况。承租人应仔细查看所承租房屋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信息、与出租人签署的租赁合同(或委托协议)。避免租赁不具备房屋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住房,此类住房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也无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会对后续办理居住证、随迁子女入学、提取公积金等公共服务造成影响。

三、采用规范的合同文本。签订租房合同时,推荐通过青岛市住房租赁市场公共服务系统下载和使用山东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http://zfzl.qingdao.gov.cn,或在应用商店搜索“青e办”手机APP,实名注册后在租赁备案模块查找)。签订合同前,务必认真阅读、充分理解合同内容,切勿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盖章。租赁各方作出的口头承诺应写进书面合同,对违约责任、押金退还等约定要清晰。

四、认真确认租金价格。出租人、承租人在委托经营或租房过程中,应多方了解周边住房的市场租金价格,警惕企业“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带来的风险,避免因企业“爆仓”“跑路”遭受损失。出租人将住房委托给企业时,对委托价格明显高于市场租金水平的,要特别提高警惕;承租人租赁住房时,对租金明显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的,要慎重,抵制低价诱惑。

五、谨慎选择租金支付方式。租客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其中的租金支付期限和方式条款,尽可能在合同中约定按月或最长不超过按季支付租金,避免一次性支付较大额度房租,防止住房租赁企业利用房租支付周期差搞“长收短付”可能带来的风险,勿轻信一次性预付大额租(押)金大幅优惠的宣传,降低自身权益受损风险。

六、向合同约定账号支付房租。承租人支付房租和押金时,应向合同约定的企业账户(出租方为企业)、个人账户(出租方为个人)支付款项。当出租方为企业时,切勿向合同约定之外的企业账户、业务员个人账户或其他个人账户支付款项(包括支付宝、微信等个人收款账户)。转账支付应保留转账凭证,现金支付应要求收款方出具收据。

七、防范“租金贷”风险。承租人要注意查看租房合同中有无“租金贷”“租房贷”“房租分期”等相关条款,是否需要额外签订相关贷款补充协议等。确需使用贷款支付租金的,贷款人应合理评估自身还款能力,自愿到信誉良好、规模较大的贷款银行签订单独的贷款合同申请贷款,并仔细阅读贷款合同内容,不将贷款合同嵌入租房合同中。

八、及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签订租房合同后,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在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屋交易大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者通过青岛市住房租赁市场公共服务系统或手机APP)在线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15日



责编:丁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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