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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发布落户新政!有望全面取消落户限制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20-06-16 17:15:44   来源: 惠州市人民政府  点击量: 779

摘要:根据国家发改委《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发改规划(2019)0617号)"城区常住人口100万-300万的Ⅱ型大城

根据国家发改委《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发改规划(2019)0617号)"城区常住人口100万-300万的Ⅱ型大城市要全面取消落户限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努力实现在我市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市民化。根据市统计局数据,截止2019年底我市惠城、惠阳、大亚湾、仲恺4区常住人口为254万人,须按照城区常住人口100万-300万的Ⅱ型大城市全面取消落户限制。现已拟定《惠州市户口登记、迁移准入条件(试行)》(修订稿)并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收集意见建议截止日期为2020年7月11日。

惠州市户口登记、迁移准入条件(试行)

(修订稿)

一、出生登记入户

父(母)有本市常住户口,新生儿可自愿选择随本市户籍的父(母)登记本市常住户口。

二、收养入户

收养人有本市常住户口,收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领取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登记证》的未成年人,被收养人可随收养人登记本市常住户口。

三、家庭团聚入户

(一)夫妻投靠入户

夫妻一方有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可随迁入本市常住户口。与军人、港澳台同胞、华侨结婚的,且配偶父(母)有本市实际居住地常住户口,可随配偶父(母)迁入本市常住户口。

(二)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父(母)有本市常住户口,子(女)可随父(母)迁入本市常住户口。

(三)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子(女)有本市常住户口(户口在我市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除外),父(母)可随子(女)迁入本市常住户口。

四、工作调动(录用、聘用)入户

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或公开招聘录用的公务员、政府雇员、事业单位职员,或经批准下放人事管理权单位自主招聘的事业单位职员,本人可迁入本市实际居住地常住户口,其直系亲属可以随迁。

五、引进人才入户

(一)学历型人才入户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中专以上学历的学历型人才,本人可迁入本市实际居住地常住户口,其直系亲属可以随迁。

(二)技能型人才入户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职称、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条件之一的技能型人才,本人可迁入本市实际居住地常住户口,其直系亲属可以随迁。

(三)紧缺适用人才入户

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紧缺适用人才,本人可迁入本市实际居住地常住户口,其直系亲属可以随迁。

六、大中专院校招生入户

被我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的非我市户籍的学生,可迁入就读学校的集体户口。

七、稳定居住就业创业入户

(一)稳定居住入户

在我市实际居住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可迁入本市实际居住地常住户口,其直系亲属可以随迁。

(二)稳定就业创业入户

1.在我市稳定就业(就业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本人可迁入本市实际居住地常住户口,其直系亲属可以随迁。

2.在我市创业(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登记方式)的,本人可迁入本市实际居住地常住户口,其直系亲属可以随迁。

八、政策性安置入户

(一)随军家属入户

驻惠部队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其配偶、未婚子女可随军迁入本市实际居住地常住户口。

(二)复员、退役、转业军人复户

符合有关规定安置在我市(或回我市原籍)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离退休军人,本人可登记本市实际居住地常住户口,其直系亲属可以随迁。

(三)政府规定安置入户

国家、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安置在我市的人员,本人可迁入本市实际居住地常住户口,其直系亲属可以随迁。

九、城镇居民回农村地区入户

户口在我市城镇地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村小组有合法稳定住所,长期(1年以上)实际居住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除外),可迁入本市实际居住地常住户口。

十、其他可以入(复)户情形

(一)落户惠州重点建设项目单位人员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人才入户

落户惠州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可选择在我市范围内设立集体户,其单位招聘录用的员工,本人可迁入单位集体户,其直系亲属可以随迁;经地市级主管单位认定引进的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人才,本人可迁入本市实际居住地常住户口,其直系亲属可以随迁。

(二)大中专学生毕业、退学、休学入(复)户

原我市户籍居民被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的学生,毕业、退学、休学后可恢复本市实际居住地常住户口;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迁入本市就业创业地(或实际居住地)常住户口。

(三)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入(复)户

来我市定居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我市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居民,本人可登记本市实际居住地常住户口。

(四)出国(境)已注销户口人员回国(境)复户

原我市户籍公民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外居住较长时间,但一直未取得居留权,内地户口已经注销,申请返回我市定居的,可登记本市实际居住地常住户口。

十一、设立单位集体户

在我市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普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企业(含民营企业)员工50人以上 (民办教育机构、高新科技企业不受此限),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十二、入户地址管理

(一)合法产权住所

在我市辖区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拥有合法所有权住宅房屋(需取得以下5类证件之一:1.房地产权证;2.房屋所有权证;3.不动产权证书;4.银行按揭购房凭证;5.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人,经房屋合法所有权人同意,可在合法产权房屋住所地址入(立)户。

(二)租赁房屋住所

在我市辖区内没有合法产权住所,租赁政府保障性住房或经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个人租赁住所的申请人,符合条件并经房屋合法所有权人同意,可在租赁房屋住所地址入(立)户。

(三)单位集体户

在我市辖区内没有合法产权住所,已就业并被就业单位接收的申请人,经就业单位同意,可迁入就业单位集体户。

(四)社区公共集体户

1.在我市辖区内没有合法产权住所,未就业或就业单位没有单位集体户的申请人,可以迁入居住地社区公共集体户。

2.因房屋所有权转移、原集体户单位倒闭、旧城改造拆迁等原因,且在本市没有合法产权住所的户籍人员,可以迁入就业单位集体户,未就业或就业单位没有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入户籍地的社区公共集体户。

(五)每一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只能立为一户。

十三、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的户籍管理工作规范由市公安局制定,之前文件规定如与本条件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件规定执行。


责编:丁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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