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出台 禁止房地产开发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20-06-08 17:01:04 来源: 余姚市人民政府 点击量: 838
摘要: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我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出台
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日前,市政府印发了《余姚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办法(试行)》(余政发〔2020〕13号),下称《实施办法》。这一重大制度创新,赋予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进入土地市场的权利,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在制度上打开了通道,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实施办法》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的定义进行了阐释,并对入市条件和途径、入市方式及程序、开发管理及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该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实施办法》指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中确定为工业、商服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包括居住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同时明确,入市地块须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扩展边界外。
《实施办法》指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入市主体将一定年限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租金)的行为。
《实施办法》明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项目原则上为整体经营的工业、商服、旅游、民宿等项目。可整体转让,但不可分割转让。禁止房地产开发或变相开发,实施用途管制和处置。
《实施办法》指出,拟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及宁波市“三线一单”要求;土地权属明晰,不存在权属争议,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地块内原则上要达到无建(构)筑物的条件,建筑物有合法权证或规划允许保留的除外;地块具备通路、通水、通电、土地平整、污水处理符合环保要求等动工开发基本条件;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等条件。
《实施办法》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应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交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国有建设用地同类土地用途的最高年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实施办法》强调,依法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确定的开发期限、土地用途及相关土地使用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目前,我市正在对符合入市条件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情况进行进一步地调查摸底,后续将根据《实施办法》对符合入市要求的相关地块做好前期沟通对接工作,争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尽快落地见效。(开发利用科)
责编:丁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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