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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楼市新政:首付降低 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20-03-30 16:36:49   来源: 柳州发布   点击量: 839

摘要:柳州出台新政促进楼市平稳健康发展

柳州出台新政促进楼市平稳健康发展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房地产市场造成的困难和影响,进一步落实中央“房住不炒”的政策基调,认真贯彻房地产“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总体要求,按照“因城施策"的基本原则,结合柳州市实际,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柳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及市公积金中心等五部门于3月27日联合印发了《进一步促进柳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对预售许可形象要求、预售资金监管使用条件、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力度、住房信贷政策、不动产转移限制等作出了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继续加强房价调控管理。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调控,对首 次申报销售的商品房项目,要求企业按土地成本、工程造价和管理费用、合理利润等准确定价、如实报价;对再次申请 销售的同期新建商品房项目,原则上报价参照上期已出售类似商品房的成交价格合理上涨或者下浮,严防房价大幅波动。

二、 容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土地的,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金后,有关方案设计、施工许可等开发报建手续可以进行容缺审批,上述容缺手续补齐后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 调整预售许可形象要求。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申请预售许可的,申请材料齐全后,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且申请预售楼栋工程形象进度达到地面±0即可办理。

四、 改进预售资金监管使用条件。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获得五方竣工验收后,按照原预售资金监管政策执行资金监管的,可以申请使用资金监管账户余额的40%-60%(视企业相关经营状况、投诉情况、信用等级等确定),相关资金需全部转至有关工程项目建设及相应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专门账户上。

五、加快个人住房公积金使用力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引进担保公司作为阶段性担保人,在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取得预售许可后即受理贷款申请并开始放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 高贷款额度上限调整为40万元,首 次使用公积金购房(含一手房、 二手房)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0%、结清首套公积金贷款后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购房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六、 执行各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居民家庭首 次购买普通住房的最 低首付比例为20%,拥有(不含继承、受赠、自建等非购买途径取得)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 无论是否有过住房贷款记录和贷款是否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 低首付比例为30%。交易登记部门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按揭手续优化审批加快办理,不得自行增加审批条件。

七、 取消个人不动产转移限制。鼓励支持居民家庭或者个人开展改善型购房需求,取消对居民家庭或者个人已购的商品住宅需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才允许转让的限制。

八、 明确疫情造成不可抗力期限。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开工或者竣工的,开工或者竣工时间可以按施工合同约定期限相应顺延3个月。

九、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适用于我市市区(城中区、鱼峰区、柳南区、柳北区、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柳江区),各县可参照执行。

原调控政策与本措施冲突的,以本措施为准。期间如遇上级有关政策调整或者房地产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能执行或者确需修改的,以另行通知为准。

首付调整

根据新政,柳州首付比例下调,首套20%、二套30%。

此前的政策是居民家庭在市区内首 次购买备案价格10000元/㎡(含)及以上商品住房(含精装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25% 。

居民家庭在市区内拥有1套(不含继承、受赠、自建等非购买途径取得)或者已购买商品住房的,再次购买备案价格10000元/㎡(含)及以上商品住房(含精装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35%。

居民家庭在市区内拥有或者已购买2套(不含继承、受赠、自建等非购买途径取得)及以上商品住房,再次购买商品住房(含精装房)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款的100%。

二手房买卖政策调整,取消对居民家庭或者个人已购的商品住宅需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才允许转让的限制。此前的政策是对居民家庭或者个人在柳州市区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宅,其已购买的及新购买住宅均需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

据记者了解,此前房价1万以上的首套25%,二套35%,三套全款。如今调整为首套20%,二套30%,三套由银行自行决定是否放贷。


责编:丁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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