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个人出租住房所得需缴个税12月1日起施行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19-11-13 16:41:43 来源: 人民网 点击量: 879
摘要:11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11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公布了湖南省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规定自有或租入住房出租给承租人,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具体公告内容如下:
一、个人(含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将湖南省范围内自有或租入住房出租给承租人,并取得租金或者其它经济利益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一)纳税人出租(转租)住房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住房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纳税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住房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10%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各市州税务局确定。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10月28日
责编:丁冬雪
合肥家园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合肥家园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合肥家园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合肥家园网”,对违者本网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②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合肥家园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合肥家园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③ 如本频道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我们联系。
频道文章推荐
>>更多
- 东湖高新12月探访记 一期写字楼主体已封顶
经开区东湖高新项目总占地182亩,总建筑体量24万[详细]
- 高铁板块改善性房源 绿地御徽11月探访记
绿地·御徽坐落于包河区宏村路以西、黟县路以北,[详细]
热点专题推荐
>>更多
热点资讯
>>更多
- 升速直追北上广 合肥楼市领涨全国
于大多数在合肥工作与生活多年的人而言,2016年楼[详细]
- 上周县域住宅前十成交52套 肥东均价连续2周破万
据本网统计数据显示,上周长丰、肥东住宅类商品房[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