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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新建小区要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_楼市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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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新建小区要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19-10-11 17:35:12   来源: 海口市民政局  点击量: 1757

摘要:为进一步提高海口市养老服务水平,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多元、优质、高效的养老服务,我局起草了《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

为进一步提高海口市养老服务水平,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多元、优质、高效的养老服务,我局起草了《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海口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如有意见,请在10月25日前将意见通过电子邮箱或信函方式邮寄至联系地址。

联系人:马俊电话:68723686

电子邮箱:391136060qq.com

地址:海口市长滨三路第二办公区16号北楼3014

附件:1.《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当前,我市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阶段。截至2018年底,全市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已达27.71万人,占比15.6%。预计到2020年末,60岁以上户籍老年人口将达到29.97万人,占比15.81%,其中,80岁以上高龄老人将达到4.26万人。与“十二五”期间相比,“十三五”期间海口市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趋势加强,失能老年人大幅增加等问题将日益突出,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将面临巨大压力。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社会养老服务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战略部署,以全岛建设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为契机,结合海口大健康产业发展,进一步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当、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我市养老资源独特的优势,培育和发展医疗康复、文化教育、家庭服务、旅游休闲、金融保险等海南特色突出的养老服务产业,积极开发绿色食品、保健药品、海洋产品、医疗康复器材辅具等,努力使发展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达到如下目标:一是全市农村敬老院的养老服务设备设施更加完善,供养保障能力明显增强。二是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实现全市覆盖。城市社区普遍建立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基本建成覆盖市、区、街道(镇)、社区(村)的四级城乡居家养老一体化服务网络。三是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建设。全市机构养老床位数达到老年人总数的35‰。失能老人专业化护理水平明显提高。四是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加快推动智能化、生态型的新型养老产业总部基地和养老休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进一步促进健康养老、旅游养老、度假养老产业的规模发展,加快培育运作规范的养老服务企业,形成一批有影响力的养老服务品牌,打造具有海南特色的养老服务产业集群。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提高农村养老服务保障水平

加强对农村敬老院升级改造,抓好乡镇中心敬老院建设,将管理运行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提高农村敬老院养老护理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改善设施条件、增强护理功能为其他老年人提供有偿养老服务,逐步将农村敬老院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鼓励引入社会力量对农村敬老院进行运营,提高专业服务水平。鼓励农村敬老院利用现有闲置的土地、设施等发展种植、养殖等院办经济,其收入用于敬老院环境改造和改善供养对象的生活。支持村民自治组织在老年人较多、居住相对集中、经济条件较好的行政村规划建设农村幸福院,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互助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区财政应对农村幸福院建设和运行给予资金支持。鼓励各类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通过项目建设、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村幸福院建设。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可以将未发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进行承包和委托经营,其收益供老年人养老使用。鼓励省托老院、市(区)中心养老院与农村敬老院、幸福院之间以及经济较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之间建立合作机制,通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其提高养老服务水平。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服务,切实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实际生活困难。

(二)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各区要把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社区建设规划,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充分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加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在城区依托现有养老服务资源辐射片区及周边区域,开展老年餐桌、康复护理、学习娱乐、医养结合等服务,探索推行“长者饭堂”为特色的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服务提供方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同时,为旅居“候鸟老年人”提供健身、娱乐、老年教育等方面的服务。在农村,依托农村敬老院、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站开展“三位一体”养老服务,为农村老年人尤其是空巢、留守老年人开展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打造多元化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打造“互联网+”居家和社区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全面升级改造我市现有的“12349”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求助信息平台,实现市、区、街道(镇)三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全面覆盖,建立完备的老年人基本信息库、居家老人专属安全网络及全方位的信息化居家养老服务监管体系。配套建设线上线下一站式服务的智慧养老体验中心,主要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智能设备体验、健康咨询、中医养生、康复训练、老年娱乐等服务项目。

健全社区志愿服务机制,鼓励医护人员、青年学生、机关干部等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

(三)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各区要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新建住宅小区要同步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住宅区要通过购买、租赁、置换等方式调剂解决。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鼓励城乡社区把闲置的公共服务资源改造或建设成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并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运营。新建居住区和公共服务设施,要将无障碍通道建设纳入规划。到2020年底,依托4个区现有的资源,打造4个各具特色的区级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示范中心,对33个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敬老院等进行升级改造,增加设施设备和床位,增加城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经费投入,建设完善无障碍和消防设施等。

(四)推进养老机构建设

加大放管服力度,进一步降低门槛、简化手续,落实土地、税费、信贷、购买服务等优惠政策,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支持国外、境外的企业、非政府组织和个人独资或者合资在我市举办养老机构,并享受同等待遇。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途径,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公办养老机构运营社会力量。鼓励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管理创新,通过品牌连锁运营、单项服务外包、专项服务合作、区域整体合作等方式推进社会化运营。推进国有企业所属培训中心和疗养机构改革,对具备条件的加快资源整合、集中运营。鼓励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将市社会福利院打造为具有养老服务、业务技能培训、岗位培训等功能的公办示范性养老机构,为其他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示范、岗位培训等服务。以在建的老年人福利院项目开设400张养护床位,为城市“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和重度残疾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同时依托老年人福利院开设容纳50名老年人日间照料的日托中心,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探索在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路子。

(五)推动医养结合发展

推动医疗卫生资源进社区、进养老机构、进居民家庭。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办理。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养老服务床位数达到100张以上的可以内设卫生所、200张以上的可以内设老年病专科医疗机构。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开通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急诊急救等服务;鼓励引导市属医院与医养结合机构通过组成医疗服务共同体等方式建立远程医疗会诊合作关系,推动远程医学影像、远程监护、远程会诊等医疗服务。医疗保障部门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或医疗站(点),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应根据其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到2019年底,10家城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全部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到2020年底,66家农村敬老院、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鼓励内设卫生所、医务室、护理室、康复室等,或与周边医疗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实现老年人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的有机衔接。基层医疗服务机构为居家老人提供家庭签约服务,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

(六)建立健全老年人福利制度

进一步完善高龄津贴制度,建立高龄津贴自然增长机制。完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采用发放服务券的方式,着重为城乡低保对象等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探索将养老服务补贴范围扩大到重点优抚对象和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老人以及空巢、失独、独居、孤寡和高龄老人。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探索建立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增强老年人接受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建立老年教育制度,依托院校、养老机构开办老年大学,为老年人参加学习教育、心理辅导、文化娱乐创造条件。

(七)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一是发展健康养老服务。发展老年病预防医疗、康复疗养、亚健康调理服务等生命养护产业和营养保健指导、健身等健康服务产业。以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建设为契机,探索建立老龄健康服务业产学研基地、世界新型医疗与健康组织常驻地和国际论坛,增强服务保障功能。二是建立养老企业总部基地。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养老服务企业在海口市设立全国(区域)总部,结合省市各级政府关于建立总部基地的指示精神,在土地、税收、补贴、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优惠措施。进一步促进健康养老、旅游养老、度假养老产业的规模发展。三是开发老年特色产品。培育发展老年产业集群,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品牌养老机构连锁经营,支持有条件的区建立老年生活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特色产业制造基地。依托我省丰富的旅游资源,开发旅游休闲、疗养康复、文化娱乐、服装服饰等为老年人服务的产品;结合我省南药产业优势,开发老年医疗药品、绿色养身食品等健康产品。四是健全养老服务市场。建立健全老年产品市场准入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为老年消费者提供便捷服务。积极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开发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构建商业保险服务网络。培育多种服务方式和不同收费水平的养老服务行业供给主体,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三、扶持政策

(一)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根据省级规划和本市规划,由市级统一组织编制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海口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在制定或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符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规定的,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并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确定为社会福利用地。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并由政府收回处置。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及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涉及收取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中央和省级政策执行,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养老机构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

(三)完善人员培训和就业机制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院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通过定向代培、设置公益岗位等方式,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推进市社会福利院、普亲养老护理中心建设成为专业化、品牌化的养老护理实训基地,为养老护理员提供岗位培训,养老护理人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符合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家庭服务、养老服务、居家养老照料、病患陪护等职业培训,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在公办养老机构从业的护理人员,其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职工平均收入水平。对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的人员,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累计一年再额外补贴1000元直至第五年为止。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等政策。养老机构应当为其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人社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工资支付和办理社会保险进行监督检查。

(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

支持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建设运营养老机构和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开发养老服务产品,开展养老教育培训、咨询评估、标准制定、质量监督及第三方认证等服务。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支持设立养老服务类非公募基金会。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大中小学学生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支持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居家养老互助服务。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支持养老服务行业开展爱老、敬老、助老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海口市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财政、人社、卫健、民政、发改、住建、科工信、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商务、税务、金融、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设在民政局,成立海口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承担对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指导工作。

(二)健全体制机制

民政部门要牵头组织实施并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等职责,结合实际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发展改革部门要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给予支持。卫生健康部门要对居家和各类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在医疗服务、心理疏导和紧急救援等方面完善支持体系。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部门要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提升公共信息服务水平,改善信息消费环境。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建立符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需要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住建、人社、教育、商务、旅游、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合力推进。

(三)强化监督检查

建立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指导养老机构规范管理、优质服务。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价格监管制度,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为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数据信息支持。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附件2:海口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社区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9〕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7〕144号)、《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的通知》(琼民发〔2019〕5号)等法律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以政府为指导、社会为支撑、居家为基础,引入专业化组织(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或组织) 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精神慰藉、信息咨询等各种服务需求的活动,具体服务项目可参照《海南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

第三条 民政部门负责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调查研究、综合协调等工作。财政部门保障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所需的经费,列入市区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

第四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在本市居住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第五条 根据服务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和本人实际情况的不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分为政府购买服务和自费购买服务两种类型。

政府购买服务对象按照“待遇有别、突出重点、适当普惠”的原则,分为以下两类 :

(一)具有海口市户籍且常住的老年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政府每月20小时的购买服务:1.60周岁以上的城乡特困老年人;2.60周岁以上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市级以上“孤老”劳动模范和优抚对象等困难老年人;3.7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的独居、空巢、失独困难家庭、子女因病等其他原因无力承担赡养义务的特殊家庭的老人。

(二)具有海口市户籍且常住的老年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政府每月10小时的购买服务:1.60周岁以上享受低保的困难孤寡老人;2.60周岁以上孤寡、子女因病无力承担赡养义务的困难老年人;3.80岁以上生活能力弱的高龄孤寡老人。除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外,有服务需求、自愿购买服务的老人,可以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出服务申请,由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条 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小时计费标准为25元/小时,本规定第五条第一类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每月补贴500元(20个小时);第二类购买服务的对象每月补贴250元(10个小时)。

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补贴应当月使用,不能滚存;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标准的,按照较高的资助标准执行;夫妻两人同时符合条件的不累计计算。

第七条 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对象按以下程序确定:(一)个人申请 申请享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本人或委托其亲友,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申请,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最低生活保障证、残疾军人证、定期抚恤领取证等原件和复印件材料,并填写相关登记表。 (二)社区居(村)委会初步确认 社区居(村)委会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多种形式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组织社区评议,将经评议符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确认(含公示时间),符合标准的签署初步意见,报乡镇(街道)审核。 (三)乡镇(街道)审核 乡镇(街道)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采取入户调查或抽查的方式,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区民政部门审批 区民政部门收到乡镇(街道)的审核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进行核准。对符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申请人,发书面核准通知书;对不符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五)市民政部门备案 区民政部门将符合补贴的申请人名单报市民政部门备案,由市民政部门适时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八条 市民政部门根据区民政部门上报的政府购买服务对象的情况(人数、标准、金额等),将市级负担社区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资金列入市民政部门预算,区列入区民政部门预算并负责本辖区补助资金的管理结算工作。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以“服务券”的形式结算。市民政部门根据次年全市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金预算金额制定同等金额的“服务券”,并发放至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根据各乡镇(街道)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及标准发放相应金额的“服务券”,乡镇(街道)按以上程序标准将“服务券”发放至村(居)委会,村(居)委会按规定发放至服务对象或结合实际情况对“服务券”的使用进行管理。服务人员机构根据所提供的服务时间获得相应的“服务券”,在经社区服务管理人员质量评估满意后,将本机构当月的“服务券”报送至村(居)委会,由镇(街)汇总本辖区“服务券”并报送至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根据各镇(街)当月的“服务券”使用金额与各服务机构进行结算。

第九条 区民政部门应在深入开展针对老年人家庭状况、身体状况、需求状况等情况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公开招聘本辖区内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承接主体,鼓励具备相应资质的养老机构、企业、社会组织承接所在区域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扶持慈善组织与志愿组织重点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十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服务人员签订三方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权利义务以及纠纷解决办法等,并定期对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进行抽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第十一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组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后,再安排其从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二条 将日间照料中心、承接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补贴纳入财政预算,由市级财政承担。建成运营的日间照料中心、承接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享受每年6万元的运营补贴,由市级财政承担。不足部分由区民政部门做出预算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追加经费,追加部分由区级财政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 市、区民政部门应参照《海南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场地、设施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服务项目、服务管理、服务成效等方面进行评价。年度评价结果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一般”“不满意”四个等次,评价结果作为政府拨付补贴和终止合同的重要依据。由市民政部门组织或委托评价的,达到“满意”等次的,予以1万元激励补贴;连续两年未达到“比较满意”等次的,可以终止居家养老服务协议(合同)。

第十四条 申请政府购买服务的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资料和凭证。对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行为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并追回补贴经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并强化服务意识。对服务态度恶劣、不按协议提供服务的,服务机构应依据劳动合同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区民政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直接经费损失,并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海口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 年。


责编:丁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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