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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租房备案可办理子女入学 非居住空间禁止对外出租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19-05-07 09:29:11   来源: 安徽网  点击量: 8287

摘要:记者昨天从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该部门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工作的通知》

记者昨天从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该部门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将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制度。租赁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住房租赁合同进行备案登记,逾期不备案将被罚款。

【要求】

非居住空间禁止对外出租

《通知》明确了租房备案的责任主体:双方自行成交的,出租人是网签备案责任主体。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租赁企业是租赁合同网签及提交备案的责任主体。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物业公司促成交易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物业公司是网签备案责任主体。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制度,住房租赁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住房租赁合同通过合肥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进行备案登记。

此外还明确,住房分租的,禁止出租人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对外出租。

另外,合肥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材料的真实性验证。平台通过比对公安部门的身份户籍数据库,确保租赁当事人身份信息真实;通过核验不动产权数据库,确保出租住房权属信息真实;通过电子签章,确保住房租赁合同交易真实有效。

【责任】

出租房屋不备案或被罚款

如果不及时备案,相关责任主体将被追责。《通知》中强调,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出租人未在规定期限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物业企业未按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或伪造编造住房租赁交易信息的,相关主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合同网签备案功能、风险提示、记入信用档案、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等处罚措施。

【权益】

租房备案可办理子女入学

租房备案对承租人来说,有不少权益保障。《通知》明确,住房租赁网签备案证明可以作为承租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凭证。承租人可以持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积金提取、租金补贴申领、子女义务教育入学等事项,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各类经营主体和个人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和财政奖补政策。

市民可以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渠道办理备案。线下,合肥市公布了几十个办理地址,基本分布在各个社区街道物业办,将设立专门服务窗口,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线上,租赁双方可在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通过合肥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录入合同、出租人、承租人(含同住人)等信息,提交备案申请。


责编:丁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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