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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房管局:关于认真做好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_楼市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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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房管局:关于认真做好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18-07-20 15:43:46   来源: 合肥家园网  点击量: 1648

7月20日,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行为,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等九部门发布《关于认真做好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通知原文如下: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房产局、公安(分)局、司法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物价局、金融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巢湖分中心、铁路分中心、各县管理部;各区住建局,各开发区建发局,经开区房产中心: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号)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专项整治工作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行为,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市房产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税务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金融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九部门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现将《关于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关于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中共合肥市委宣传部

  合肥市公安局 合肥市司法局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肥市物价局 合肥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18日  

附件

关于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号)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八部门关于专项整治工作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行为,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市房产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税务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金融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九部门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针对近年来我市房地产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投机炒房、房地产“黑中介”、违规销售、价外加价、强制搭售和虚假宣传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哄抬房价、非法牟利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有力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组织领导

依托合肥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合肥市“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 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市房产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税务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金融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九部门抽调执法人员参加,开展专项检查。

三、时间和步骤

专项整治的时间为2018年7月初至12月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整治行动的分工职责,采取联合或分别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方式,重点检查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房地产企业和在建在售商品房项目。专项检查工作结束之后,相关工作将纳入各部门的日常监管范围,实行常态化管理,强化互动、联合处置、资源共享。各县(市)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于每月5日前书面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同时上报至少一例典型案例。专项整治结束以后,由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做好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

四、职责分工

(一)查处投机炒房、房地产“黑中介”等违法违规行为

1.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

2.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4.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5.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

6.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7.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8.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9.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10.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11.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12.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牵头单位:市房产局  

投诉举报电话:0551-62638155

协同配合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税务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金融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查处违法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1.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2.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

3.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

4.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

5.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

6.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

7.以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投诉举报电话:12315

协同配合单位:市房产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税务局、市物价局、市金融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查处违反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1.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或者不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房或者收取未标明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

2.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

牵头单位:市物价局    

投诉举报电话:12358

协同配合单位:市房产局、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税务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查处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购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行为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投诉举报电话:0551-63532059

协同配合单位:市房产局、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税务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查处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行为

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投诉举报电话:12329

协同配合单位:市房产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税务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金融办

(六)及时跟踪、宣传、报道专项行动进展和成效;建立舆情会商机制,正面引导舆论,严厉打击利用媒体、网络发布房地产市场方面的虚假信息,防范不实报道引发房地产市场出现较大波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投诉举报电话:0551-63537511

协同配合单位:市网宣办、市房产局、市司法局、市税务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金融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整治工作要求

(一)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任务落实,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的执法人员要认真负责、扎实工作。同时,各相关部门之间要紧密合作、协同配合、联动执法、全面排查,对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实行联合惩治,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公开接受群众举报。引导群众参与整治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通过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等方式畅通投诉渠道。一经发现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存在投机炒房、违规销售、价外加价、强制搭售、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严处,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罚,并予以企业信用考评扣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三)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坚持整顿规范与制度建设并重、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督并重、加强管理与改善服务并重、投诉受理与主动监管并重,建立健全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认真推进房地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

(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由市房产局牵头建立专项行动信息发布机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加强政策解读,正面引导舆论;通过定期集中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震慑,为房地产市场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五)强化督查问责机制。对专项行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对开展整治行动不力、群众投诉较多、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较严重的地方,应加大督查力度。对涉嫌隐瞒包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部门和人员,要坚决问责。

(六)加强房地产行业自律。市房地产协会和房地产中介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和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认真落实七部委通知要求,为进一步保持我市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责编:洪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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