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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经开区推48亩居住租赁地块暂定5月10日出让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18-04-02 11:36:10   来源: 合肥土地市场网  点击量: 550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等,经合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决定出让下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

备注:本次公告地块竞价方式将视情况确定为网上竞价或现场竞价,具体方式另行通知。

二、竞买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法人均可申请参加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活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

合经区2018-03号宗地竞买人须为合肥市(市或区)国有企业。

三、竞买约定

1、提交竞买申请前,竞买申请人应对出让宗地进行实地踏勘,全面了解出让文件和宗地现状;对出让文件和宗地现状有疑问的,应在竞买申请前向市国土局书面提出。

2、竞买申请人一旦提出竞买申请,即视为对出让文件内容清楚并自愿受其约束,对宗地现状无异议。竞买申请人竞得出让宗地后,不得以该宗地的出让文件和现状异议对成交结果及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提出抗辩。

四、竞买登记

1、所有报名参与竞买上述公告中地块的意向竞买人,须在合肥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合肥土地市场网等网站中下载《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交易系统操作手册》,并认真阅读。报名参与竞买上述公告中地块的竞买人均视为自愿接受《合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交易系统操作手册》、出让公告和出让文件中所有规则的约束、按照交易规则进行操作并接受网上交易的最终结果。

2、凡报名参加竞买上述公告中地块的竞买人,须取得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库资格,并绑定有效的数字证书(CA)。办理的程序是:

输入http://www.hfztb.cn/hy,登录并注册土地拍卖企业库后,携带网上注册的纸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竞买人印章),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A区二楼办事大厅企业信息登记窗口办理审核手续。竞买人委托代理人代办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企业库注册后,竞买人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A区二楼办事大厅CA窗口,领取数字证书(CA)。报名参加多宗地块竞买且分散在不同的计算机上操作时,企业办理多把数字证书。联合竞买的,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需要依上述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3、2018年3月31日至2018年5月8日,竞买人凭电子证书登录网上交易系统点击所要参与竞买的地块,在线打印《竞买申请书》,携带报名地块所要求提交的书面资料,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交易部6楼629室(四县一市的地块,在634室)进行资格预审。在报名时须提交《网上交易承诺书》。

4、竞买人可以通过合肥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合肥土地市场网等网站登录网上交易系统,或输入网上竞买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hy登录。各报名竞买地块的竞买人在正式竞买前,可在登录网址进行模拟操作演练。如有疑问,可致电0551-66223830进行咨询。网上交易系统务必使用IE7、IE8、IE9浏览器登录、使用,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5、竞买保证金缴纳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8日上午11:30。交纳竞买保证金须转至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保证金专户,保证金以实际到帐为准。

名 称:合肥市国土资源局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中信银行合肥分行营业部

帐号将在报名资格预审通过后从网上交易系统中自动产生。特别提示:系统会针对每宗地的每家竞买人生成唯一的保证金帐号,竞买人须详细验证并按时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

6、竞买人须在竞买保证金缴纳后,应提交竞买保证金不属于银行贷款、股东借款、转贷和募集资金的承诺书及商业金融机构的资信证明。

五、竞买须知

1、竞买人可在2018年3月31日- 2018年5月10日挂牌期间内进行报价。初次报价应大于或等于起始价(即参考价)。再次报价应为规定增价幅度的整数倍。交易期限内,可多次报价。报价一经提交,不能撤回。

本次公告地块挂牌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10日下午14:30。

2、竞买人(授权委托人)携带公章、《竞买资格确认通知书》等资料准时到达现场。若竞买成功,竞得人与地块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现场签署《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出让结果。

六、 其他

1、出让地块具体规划指标以合肥市规划局出具的正式文件为准,出让地块具体情况详见出让文件(以上地块参考价不含契税、印花税)。土地准确面积以测绘部门实测为准,该地块具体出让信息以出让文件为准。

2、合经区2018-03号宗地竞得人制定的项目规划方案、户型设计、建设标准、装修标准及房屋竣工验收交付方式等须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经经开区管委会确认。

竞得人须按规划设计条件和经开区管委会要求规划建设。所建住房全部由竞得人自持,仅用于租赁,不得销售、分割转让和抵押,不得改变用途,其不动产产权整体登记在竞得人名下。住宅(租赁房屋)的建设、装修、租赁、使用和运营等事项,须严格执行合肥市相关政策的规定。此款由经开区管委会会同市房产局、国土局负责监督落实。

竞得人须按规划设计条件要求规划配建12班幼儿园一座,应独立占地,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按照合肥市教育部门的建设标准和移交管理程序建成后无偿移交经开区。不动产产权须直接登记至地块所在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指定单位,涉及的所有税费由竞得人负责缴纳。

竞得人须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4个月内实质性开工建设,并在开工建设后12个月内主体建筑结构封顶,20个月内交付(完成房屋建设和装修工程验收),如未按期开工、竣工和交付,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按合政〔2014〕31号文件要求,予以认定并追究违约责任。此款由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监督落实。

竞得人须在房屋竣工交付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租赁住房出租运营方案制定和房源在合肥市房屋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的公开发布工作,并开始向社会公开出租。此款由经开区管委会会同市房产局负责监督落实。

竞买人在办理竞买登记手续时,须书面提交已认真查阅该地块相关资料,对地块现状(含地上、地面、地下现状,以及地块周边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围挡等基础配套现状,以及经批准保留建筑物的规划要求与成本情况)已充分了解,且愿意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现状接收土地,签订《宗地移交确认书》,且不以对地块现状有异议为由对成交结果及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提出抗辩的承诺。

竞得人须在土地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出让合同的同时,竞得人须向地块所在地国土部门提交书面承诺(承诺将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承诺内容为:愿意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和合同约定义务,在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时,无条件接受出让人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予以失信惩戒)。逾期未签订合同或未同时提交书面承诺的,终止供地,竞买保证金不予返还。

3、竞得人须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办〔2016〕43号)文件要求,在签订出让合同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土地成交价款。

4、竞得人须无偿实施并管护地块所在城市道路路段绿线内的绿化(绿化及铺装方案报规划部门审批备案)。

5、竞得人须严格执行《市规委会2017年第五次主任会会议纪要》要求,就“加强对上市地块周边情况调研,若因日照原因,导致地块容积率受损,结果由竞得人承担”作出不可撤销的书面承诺,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

6、竞得人须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14〕12号)第一款规定按时向国土部门书面报告开工和竣工(结构封顶)相关事项,并在《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公示牌》中载明开工、竣工(结构封顶)时间。否则,自合政办〔2014〕12号规定的应报告时间之日起1年内,竞得人及其控股股东、其控股的公司不得参与合肥市范围内其它地块的竞买。

7、竞得人应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按《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要求,持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用地红线图,向合肥供电公司申请编制供电电源方案。

8、竞得人在实施建设项目规划建设和运营改造等时,须严格执行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规定,以及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的绿色建筑等级以及技术指标要求。此款由地块所在地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9、竞得人须按照《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6〕37号)和规划方案要求配建规定数量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10、竞得人须按照《关于加强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合规〔2014〕129号文件要求,满足建筑设计方案节能审查要求。

11、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竞得人办理土地现状交付手续。

12、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拍卖文件办理项目立项、企业登记等有关手续。并按规定时间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等费用,再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复和土地登记手续。

13、本次出让宗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无异议,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局将在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后,直接进行不动产登记。

14、容积率等指标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15、合肥市国土资源局对本公告保留解释权,以上事项如有变更,一律以合肥市土地市场网发布的通知或公告为准。

责编:丁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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