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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合肥市房管局出台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_楼市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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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合肥市房管局出台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18-01-16 15:29:20   来源: 合肥家园网  点击量: 1236

合肥家园网讯 1月16日,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库)销售管理,出台车位销售有关规定,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车位(库)销售管理,满足车位(库)购置业主对车位(库)的合理需求,使建筑区划内的车位(库)得到公平、合理地配置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我市开发项目车位(库)销售、使用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销售管理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住宅小区车位(库)不得向非业主出售;非住宅项目除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将车位(库)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不得销售、附赠;人防车位和机械式车位不得销售、附赠;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专有产权车位(库),当事人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三、开发企业应按车位配置比例要求向购房人销售车位。

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公示车位(库)规划配置和销售实时情况。

开发项目专有产权车位(库)买卖合同中应注明购房人购买该项目房屋的具体房号。

四、开发项目或组团在竣工交付12个月后(以项目或组团批准的规划总平图为准),尚有车位(库)未售的,开发企业应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车位(库)增购方案,并将未售车位(库)情况在项目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3个月,同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官网进行公告。公示期满仍未售出的,业主可增购1个车位(库)。

五、非住宅开发项目或组团在竣工交付12个月后,尚有车位(库)未售的,在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求的情况下,开发企业将未售车位(库)情况在项目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3个月后,可整体转让配建车位(库),受让方应为从事车位(库)运营管理的企业,且必须遵守开发项目车位(库)销售对象、增购数量等相关规定。

六、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同时解除所退房源对应的车位(库)买卖合同。

七、购房人购买的专有产权的车位(库),经不动产登记后可依法通过出售、赠与等方式进行转让,受让人应为本项目业主。

八、开发企业应当充分发挥停车位(库)的使用功能,对尚未销售或附赠的车位(库),业主要求承租的,开发企业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向业主提供停车服务。

九、开发企业依法清算注销,依据清算决定未售车位(库)登记在股东或关联公司名下的,股东或关联公司应按规定向业主租售车位(库),不得向业主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车位(库)。

十、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销售的车位(库),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审核;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物权登记。

十一、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参照执行。

责编:洪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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