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物价局:商品房严禁加价销售 禁收未标明外费用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16-07-13 11:04:45 来源: 合肥家园网 点击量: 1794
摘要:7月13日上午在合肥物价局举行的2016年市场价格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上,对于目前房地产行业出现的种种乱象,合肥物价局出台明文细则,拒绝加价、捆绑等销售行为,具体细则如下。
7月13日上午在合肥物价局举行的2016年市场价格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上,对于目前房地产行业出现的种种乱象,合肥物价局出台明文细则,拒绝加价、捆绑等销售行为,具体细则如下。
一、已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并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须在销售现场一次性公示全部准售房源、车位等信息,并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二、商品房销售现场须按照合肥市物价局合价房[2013]12号文件规定,现场公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牌”和“车位(库)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销售现场须提供一种以上的价格查询方式,但标价内容应当一致。
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商品房销售相关信息公示牌”和“车位(库)销售明码标价公示牌”应按文件规定格式填写,做到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商品房“总售价”、车位销售“总价”一栏应填写实际成交价格,并非明码标价备案价格,如购房人要求保密的,可以使用“已售”等字眼予以标注。)
四、公示牌中应当明确标示每套商品房的幢号、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应当明确标示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销售状态;销售停车位(库)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库)的位置、面积和销售状态。(以上公示信息不得缺项、漏项)
五、不得在公示牌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六、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以及在前期认购、网络电商服务协议、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过程中作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必须真实、准确、严谨,切实履行,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七、商品房销售企业在我局商品房明码标价备案的价格为最高销售价格,商品房销售企业有权调整备案价,但在未更改备案价之前不得超过该备案价销售房源。
责编:家园编辑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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