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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十六条”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_楼市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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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出台“十六条”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16-03-03 08:56:21   来源: 中安在线  点击量: 826

摘要: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近年来少数地方宅基地无序扩张,闲置和粗放利用以及乱占耕地现象,从规划引导、使用管理、制度创新和监管等四个方面,作出16条规定,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推行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建立宅基地所有权调换制度和退出宅基地激励机制……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近年来少数地方宅基地无序扩张,闲置和粗放利用以及乱占耕地现象,从规划引导、使用管理、制度创新和监管等四个方面,作出16条规定,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或在建设用地外建设住宅

充分发挥规划管控引导作用,推进农民住房户有所居在不同区域的多种实现形式。《通知》指出,要加强规划引导,合理确定宅基地面积标准。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地上建筑物建设必须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农村村民建设住宅要与旧村改造、土地整治相结合,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空闲宅基地和未利用地。凡村内有空闲宅基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或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建设住宅。鼓励和引导村集体按照村庄规划集中建设新居。在规划近期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不得审批新建、扩建住宅用地。推行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城郊、近郊农村居民点用地,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传统农区,继续实行“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分配制度。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以及土地整治、自然灾害导致的村庄搬迁等,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实行集中建设等方式落实“一户一宅”。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标准和集中建设农民新居宅基地面积标准。

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总量

通过建立“双平衡”机制,在保障农民住房刚性需求的同时,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总量。《通知》在明确宅基地申请条件、申请审批程序、建立统一建设农民新村用地审批和占用农用地审批备案制度后指出,实行村庄用地复垦核销制度,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同等数量的村庄用地复垦为农用地,涉及耕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在1年内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并上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核销登记备案占用的农用地数量。其中,将申请宅基地农户腾退出的村庄用地复垦为耕地的,可在2年内报省国土资源厅核销登记备案占用的农用地数量。县级人民政府未按规定复垦的,省国土资源厅将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整改或未整改到位的,省国土资源厅将扣减该地当年相等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暂停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建立宅基地退出激励机制和宅基地所有权调换制度

建立宅基地退出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农民进城的同时,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通知》要求,建立退出宅基地激励机制。市、县人民政府要设立退出宅基地奖励资金,鼓励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对村民自愿退出因历史原因多占的宅基地,村民小组要予以适当补偿,村民小组没有能力补偿的,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村民自愿退出全部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市或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其奖励,并将拟奖励的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在村民购买当地城镇住房时一次性发放给村民。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的,原使用该宗地的农户有优先承包经营权。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后形成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收益和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收益,要优先用于对退出宅基地的补偿或奖励。建立宅基地所有权调换制度,在明晰产权和尊重村民小组及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村民小组之间调剂宅基地。

责编:曹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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