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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今起实施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13-11-01 07:53:05   来源: 中安在线  点击量: 671

摘要: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而采取的重大举措。记者从10月31日召开的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首部住房保障地方行政规章《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进入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而采取的重大举措。记者从10月31日召开的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省首部住房保障地方行政规章《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进入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我省保障房让46万户家庭受惠

据省住建厅厅长李明介绍,按照国家和省“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目标,到规划期末,全省保障性住房覆盖面将达到20%,以加快解决城镇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

截至今年9月底,全省累计开工建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77.1万套,占同期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量的44%,累计有46万户城镇住房困难家庭通过租赁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方式改善了居住条件。

明确保障对象 健全投资体制

为了满足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要,并按照外来务工人员和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的原则,《办法》明确了我省城镇住房保障对象为:住房困难和收入财产状况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家庭、个人,以及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同时,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办法》要求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标准和条件。

资金筹措难一直是困扰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问题,《办法》从三个方面确立了解决途径。一是建立多元化的保障性住房投资渠道。《办法》规定保障性住房的投资主体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政府提供支持政策、社会力量参与;二是建立市场化的保障性住房投资渠道。《办法》规定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其资金筹措、房源筹集、租金收取、资产运营和维护管理,可以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委托运营机构负责;三是为提高保障性住房投资效益,《办法》规定对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应当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择具备资质的企业代建。

公租房、廉租房全国率先并轨

据省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祝兴无介绍,2007年以来,按照国家规定我省廉租房和公租房是分别立项、分别建设,其资金渠道和分配对象不同,不能互相转换。《办法》根据国务院通知“推进公租房、廉租房并轨”的要求,率先在全国将公租房、廉租房并轨,规定廉租房和公租房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分别立项,实行统筹建设,统一分配和管理,并对低收入群体优先配租。

同时,《办法》对配租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实行租补分离、分档补贴政策。即保障对象配租保障性住房之后,应当按市场标准缴纳租金。政府根据承租人的收入状况,分档发放住房租金补助。承租人收入发生变化的,调整补贴档次,直至收取市场租金,便于动态调整、灵活退出。

摇号分房 分配结果透明公正

《办法》建立了健全的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和退出机制。不仅明确了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的责任,也明确了申请程序及分配顺序。住房保障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综合评分或者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分配顺序,并将分配结果在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办法》还建立了合同管理机制,要求运营机构应当与承租人或者承购人签订合同,规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建立腾退机制,对违规使用保障房的予以腾退;对申请人和有关单位、个人违法行为,设定了罚款、纳入黑名单等法律责任。

保障房选址将更方便群众

在保障房建设过程中,少数地方存在一些诸如选址偏远、质量不高、程序复杂等问题,《办法》均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在保障房建设选址上,要求更方便群众,充分考虑居民就学、就医、购物、出行等需求,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或者产业集聚的区域。

在保障房建设质量上,《办法》要求应当严格执行住宅设计、工程质量标准,遵守法定建设程序,健全招标投标机制,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实行责任终身追究。

责编: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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