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水涨价,居民状告热电集团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09-09-04 00:00:00 来源: 安徽商报 点击量: 324
买房时,合同约定热水15元一吨,2008年10月,热电公司以成本大幅上升为由,提高到24元/吨。在省城一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的童先生,为此将合肥热电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照原价履行合同并赔偿1元违约金。近日,被合肥市庐阳区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童先生上诉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居民认为:
热电集团单方涨价不合理
2004年12月3日,童先生购买了位于省城濉溪路的缤纷南国商品房一套,签订购房合同的同时与合肥市热力公司(下称热力公司,2007年11月注销,由合肥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承继其全部的债权债务)签订《供用热合同》一份,约定由合肥市热力公司向其提供供热、供冷及热水服务,制热与制冷按0.22元/度计算,热水按15元/吨的价格计算。 2006年6月,童先生开始使用合肥市热力公司提供的制冷服务,但童先生被告知,制冷和制暖将按照0.35元/度计算。2008年10月,热电集团又张贴告示,告知将热水价格提升到24元/吨。
“当时,我们小区的全体业主都提出了疑义,拒绝热电集团单方涨价。”童律师告诉记者,随后他以拒付费用提出抗议,今夏,由于他没缴清费用,热电集团拒绝为其提供制冷。他只得将欠费缴清。
童律师认为,为了维护自身和广大业主的权利,今年6月19日,他将热电集团告上法庭,要求热电集团继续执行15元/吨的热水价格,退回他多缴纳的189元热水费用等。此外,童律师认为热电集团的行为明显违约,要求热电集团支付1元违约金。
被告认为:
成本大幅升高导致提价法庭上,合肥市热电集团称:2006年开始执行的0.35元/度的制冷制暖费用是经过物价部门批准的。 2008年下半年,由于煤炭价格大幅上涨,企业经营成本大幅提高,他们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规定和许可提高了制暖价格。2008年9月,热电集团就告知了涨价事宜,童律师也缴纳了涨价后的费用,说明童律师是接受该价格的。
法院认为:
生活热水属市场调节价
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审理认为:童律师与热电集团签订的合同未对有效期限做约定,应当视为不定期合同。热电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热水涨价并无不当。合肥市物价局的文件表明居民生活热水属于市场调节价,热电公司的调价并没有违反物价部门的规定。涨价后,童先生继续使用热电公司的热水,应视为对涨价的认可。据此驳回了童先生要求退回189元多收的热水费用和1元违约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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