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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手房公共维修基金“断档”埋隐患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09-08-17 00:00:00   来源: 北京日报  点击量: 339

 

京城二手房交易热度不减。据统计,7月北京二手房网签成交量达到25977万套,再创新高,总签约套数环比上涨了7%,日均签约套数环比上涨了3.5%。不过,记者昨天调查发现,很多二手房买主都忽略了公共维修基金的过户转让事宜,给日后的房屋维修埋下了隐患。

 

交易:半默认状态转让

 

在实际的二手房交易中,公共维修基金通常都是业主无偿顺延给购房人的。

 

“二手房买方无需另行支付公共维修基金,因为它已经被包含在房屋合同价内。”据链家地产有关负责人介绍,北京存量房买卖合同范本中明确标明,出卖人同意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转移至买受人名下。据他介绍,自20074月北京二手房交易执行网上签约以来,买卖合同中都会自动保留这一条款。

 

“多数买卖双方都没有注意到公共维修基金这笔钱的归属。”记者随机询问的几家中介公司都表示,大多数交易方都是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默认了合同范本上“自动转移公共维修基金”的条款。

 

不过,也有个别“较真”的业主会提出公共维修基金的转让事宜,由买卖双方按照一定比例分摊这笔费用。由于公共维修基金是在购房时一下子缴纳了70年的总额,这时买方所应承担的比例为二手房所余使用年限的比例。“100个成交单子里,最多能有一两起涉及到公共维修基金按比例分配转让的事情。”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表示,“别说交易方,就连入行时间短的中介业务员都未必清楚公共维修基金转让的事情。”

 

另外,还有一部分在1998年以前建成,未缴纳过公共维修基金的商品房,再次交易时购房者需重新补交这笔款项。

 

过户:多数购房者忽视

 

很多中介公司只是注意了公共维修基金的资金归属,却并没有涉及过户事宜。“公共维修基金是跟着房产证走的。”记者询问的多位房地产中介都给出了这样的回答。“很多房子已经转卖了好几手,最初的业主早就找不着了,也还是照样住。”他们都表示,在自己操作的二手房交易中,从未给客户办理过维修基金的过户。|

 

不过,记者查询相关通知发现,本市日前发布的《关于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已缴纳的维修基金应同时办理过户手续。根据规定,二手房的买卖双方应在完成房屋过户后,持维修基金过户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等原件,到房屋所在区县的管理部办理过户手续。

 

上周五,记者在朝阳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看到,前来办理公共维修基金过户的人并不多,这和房屋产权过户大厅熙熙攘攘的人流形成了鲜明对比。然而,两者的人数本应是等同的。

 

相关部门:可能埋下修缮隐患

 

据朝阳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如果商品房的户主已经易人,但公共维修基金仍在原房主名下,等到房屋老旧,需要动用公共维修基金时,就有可能因为产权不明而带来一定麻烦。

 

根据《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如果不及时过户,将影响买方对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

 

目前,因为大多数商品房房龄较短,还没到需要大修的阶段,因此公共维修基金不过户还看不出有什么危害,但是,等到大修期逐渐来临之时,真正的产权人无权过问公共维修基金,而早已卖出了房屋的原产权人却是公共维修基金的所有者。公共维修基金不过户的危害将逐渐显现出来。

 

公共维修基金 约占原房款的2%

 

事实上,根据《北京市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200821日起签订商品住宅买卖合同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如下:多层(六层及六层以下)100/建筑平方米;高层(六层以上)200/建筑平方米。在此之前,商品住宅的交存标准为房屋总价的2%

 

责编:合肥家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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