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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二手房买主告房主欺瞒_楼市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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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二手房买主告房主欺瞒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09-03-16 00:00:00   来源: 江淮晨报  点击量: 400

 

省城的唐先生三年前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准备入住时发现所在楼房的居住环境并没有当初看房时那么干净整洁,而是十分恶劣,便有意退还房子,并不愿支付剩余房款。为此,卖方杨某于去年12月将唐先生告上了法庭。日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唐某2006年通过中介公司相中了位于省城庐江路上的一处二手房。当初唐某在考察时,无论是对该房所在的小区以及房子的户型都十分满意,遂于当年6月与户主杨某签订了合同,约定杨某以31万余元将位于庐江路的房屋出售给唐某。此后,唐某支付了定金2000元,又通过托管账户支付了15万余元购房款。杨某则按照约定将房地产权证过户至了唐某名下,并约定剩余房款在入住后一次性支付给杨某。

 

但唐某入住后,发现才买的二手房对面住着一位捡破烂的老太太,两家公共楼道堆满垃圾、挂满了衣服,臭气熏天,与看房时的情况完全不同。唐某认为是杨某对房屋周围的恶劣环境进行了刻意隐瞒,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还该二手房。但杨某不同意,唐某也不愿意将剩余的购房款支付给杨某,于是后者将唐某告上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杨某已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唐某名下,唐某应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针对唐某称“楼道堆满垃圾,臭气熏天,与看房时情况完全不同,杨某存在欺瞒行为”的反诉理由,法院认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确认了双方对合同均无异议,由于合同内容中并没有对该房周围环境有过约定,因而楼道环境的变化不是认定杨某存在根本违约行为的依据,也不是双方解除合同的约定或法定依据。所以,法院依法判决唐某立即付清购房款。

 

责编:合肥家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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