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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动保障厅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保费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09-01-06 00:00:00   来源: 江淮晨报  点击量: 621

 

近日,省劳动保障厅出台《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困难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保费,医疗保险等费率最多可以降低50%。省劳动保障厅相关负责人同时表示,职工应享受的各种社保待遇不会降低。

 

可缓缴社保费和降低医保等费率

 

由于金融危机影响,我省部分企业缴纳社保费困难。昨日,省劳动保障厅发布通知规定,根据缴费能力不同,企业社保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到期仍需缓缴的视情况延长,缴期限于2009年之内。省劳动保障厅提醒,缓缴社保费期间,企业仍要按月申报应缴的各项社保费,这样补缴时才能免收滞纳金。核准缓缴企业还要向社会保险机构提供担保、抵押。

 

与此同时,困难企业还可在30%-50%的幅度内降低参保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现行费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首先要降低到规定标准,再按适当比例降低。降低费率执行时间为2009年之内,期限不超过1年。

 

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省劳动保障厅要求全省各地要按照各项保险现有统筹层次,保证职工各项社保待遇不降低。

 

困难企业不裁员可获岗位补贴

 

针对特殊形势,省劳动保障厅表示,全省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结余额能够支付当地失业人员6个月失业保险待遇的统筹地区,可适当扩大基金支出范围,采取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的困难企业可以运用其支付岗位补贴。

 

岗位补贴按照略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企业若申请岗位补贴,需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承诺2009年不裁减人员。困难企业符合我省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通知还规定,对实施在岗培训、轮训不减员的困难企业,可从就业基金中拨付培训补贴。补助标准暂定每人400元,补助人员不超过企业2008年底在岗职工人数的50%

 

困难企业必须符合四大要件

 

省劳动保障厅表示,困难企业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受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少裁员标准按裁员不超过职工总数10%掌握);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与企业除外);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

 

据介绍,全省各统筹地区将于今年1月上旬、3月和6月下旬分三批认定,各地认定的困难企业数量应不超过本地企业职工人数的50%。中央或省属企业职工人数较多、占当地职工人数比例较大的,报经省劳动保障、财政、经委等部门同意后作个案处理。

 

责编:合肥家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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