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国土蜀案〔2008〕3号
合肥家园网 www.hfhome.cn 2008-03-14 00:00:00 来源: 合肥市国土资源局 点击量: 892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皖政地〔2007〕404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将征收蜀山区井岗镇境内农民集体农用地0.5243公顷(其中耕地为0.2090公顷)、建设用地1.0699公顷、未利用地0.0725公顷,合计1.6667公顷,用于城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现将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本次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合肥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合政〔2003〕138号)的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合政〔2002〕195号)以及《关于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格产权调换差价及临时安置补助标准的批复》(合政秘〔2006〕32号)的规定执行。
(一) 征地补偿费用
被征地单位:仰桥社居委王小郢村民组 单位:万元、亩
征地面积 |
土地补偿 |
安置补助 |
青苗补偿 | |||
25 |
标准 |
金额 |
抚养费及自谋职业费 |
基本生活保障费 |
地类 |
面积 |
1.8 |
45 |
2.2 |
1.8 |
果园 |
0 | |
粮地 |
3.135 | |||||
安置人数: |
2 |
人, 其中成年人(16周岁以上) | ||||
|
|
|
(二) 被征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对征地需安置的16周岁以下的农业人口,由村委会(社居委)按1万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给抚养补助费。
对征地需安置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农业人口,将1.2万元/人的自谋职业费采取货币安置、用工安置等具体安置途径支付给个人或安置单位,同时为其建立基本生活保障。
被征地农民的社保资金,由用地申报单位转入我局帐户,再由我局按照最终核定应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所需的统筹费用转付市财政专户,统一用于建立被征土地农民的统筹基本生活保障。
二、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持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有效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土地承包证),到当地村委会(社居委)办理被征土地补偿登记,符合参加统筹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合肥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合政办〔2004〕11号)的相关规定申请参加统筹基本生活保障,再由村委会(社居委)按照个人申请、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定、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由辖区就业和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基本生活保障手续,按规定条件享受基本生活保障。
三、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者,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通过村委会(社居委)集中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征拨土地事务处反映;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市征拨土地事务处办公地点在阜南路1号市国土资源局五楼,联系电话: 2610959、261096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及《安徽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皖政办〔2004〕101号)第五条“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实施”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阻挠征地工作的实施。
四、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应将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到位。被征地村委会(社居委)应将征地补偿费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查询和监督。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土地范围内新建、新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五、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〇〇八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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