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汛期房屋安全自查工作的通知

 

市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及相关单位:

 

汛期来临,易出现水灾、内涝、大风、大雨等天气,为最大限度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我市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及相关单位应提高安全意识和灾害自我防范能力,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自查。重点自查的房屋如下:

 

1、建造年代较长,建造标准较低、失修失养的各类房屋;

 

2、房屋结构构件已出现异常情况,如:不均匀沉降、滑移移动、开裂、变形、倾斜、腐蚀等;

 

3、周围环境、安全使用上存在不利影响的房屋,如:排水设施失效、有距离房屋较近的挡土墙、山坡、相邻大开挖、深基坑施工、房屋主体附设大型广告牌等;

 

4、已鉴定存在安全隐患或属于危险房屋(B、C、D级),尚未采取有效措施治理的各类房屋;

 

5、其它对房屋安全使用存在影响的情况。

 

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及相关单位应在切实作好自查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险情和隐患,确保房屋使用安全,对不能明确的情况,应及时委托房屋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合肥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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