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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没批不得擅自开工
新闻来源:江淮晨报 时间:2008年5月31日

 

项目单位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不得擅自开工建设。记者昨天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为确保重点项目建设规范有序,我省已经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管理。   

 

省国土资源厅要求重点建设项目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要进行充分论证。项目用地预审要严格执行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原则上按照下限标准执行,从源头上控制项目用地规模,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重点建设项目,政府出资部分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应急工程外,项目单位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重点建设项目征迁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征迁政策指导和征地批后管理,严格征迁程序,防止出现压低征迁补偿标准、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做到既查事又查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土地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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